原標題:踐行司法為民 回應社會關切群眾期盼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發布2014至2024年度十大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日前,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向社會發布2014至2024年度保險糾紛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作為蘭鐵法院十年保險糾紛審理的典型,代表性強、覆蓋面廣,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案例關注社會民生、聚焦行業短板,回應社會關切和群眾期盼,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好,具有很好的規范和指引作用。
案例一:張某某等人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0年5月,張某某等人經某村民委員會組織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投保了蔬菜和中藥材收入損失保險。當年8月,張某某等人種植的農作物因病蟲害、旱災原因,導致全部絕收。張某某等人訴請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400余萬元,因雙方未能就賠償款項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為更好地了解案件實際情況,承辦法官前往種植戶田間進行實地查看,發現農戶實際損失與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存在差異。案件開庭審理后,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地溝通交流,釋法析理,最終彌合分歧,握手言和,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通過案件的調解,確保涉農保險更好地服務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激發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進一步提升農戶的保險意識,讓農戶了解政策性農業保險,熟知農業保險承保和理賠的基本流程和步驟,提高農戶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增強農戶法治意識和保險意識,促使農業保險政策落到實處。引導保險公司規范核損機制,強化農業保險服務功能,從源頭上做好農業保險的精準承保、精準理賠工作。
案例二:柴某某、周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周某系柴某某之母,周某作為投保人于2017年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柴某某,周某為柴某某共投保5份保險,其中包括案涉重大疾病險。2022年2月,經醫院確診柴某某患有肝豆狀核變性(一種重疾名稱)。周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柴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條件,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柴某某保險金40萬元。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服判息訴,主動履行了保險金給付義務。
【典型意義】該案的裁判結果充分彰顯了司法的指引作用。在案涉保險條款沒有隨醫療檢測手段進步而及時跟進的滯后情況下,法院遵循公平原則,并結合審判實踐及醫學理論,及時辨明案涉保險事故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在人身重疾保險類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及典型性。該案在維護商事活動契約精神的同時,及時防范、化解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風險隱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三:韓某訴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3年10月25日,韓某之子俞某作為投保人為71歲的韓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互聯網單證通用)》。2024年2月18日韓某在家不慎摔傷導致腰部疼痛不適,住院治理15天。后韓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導致摔傷,意外摔倒與后續治療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在承保范圍之內,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多因一果”現象較為常見,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其中有承保風險又有除外風險或非承保風險的,容易產生理賠爭議,蘭鐵法院樹牢正確裁判理念,通過近因原則判斷本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個人體質狀況(老年人基礎疾?。┘又負p害發生,保險人不能以此減輕保險責任或拒絕理賠,案件的審理有效回應老年人的健康期待。
案例四:楊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楊某某系某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2018年1月,楊某通過楊某某向該保險公司投保理財保險,并交納保險理財本金100萬元,后楊某某將該筆保險理財本金挪作他用。2020年8月,楊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遂楊某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其保險理財本金。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在追究楊某某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楊某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返還楊某保險理財本金100萬元。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保險代理人表見代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險人不能以保險代理人需承擔刑事責任為由免除自身賠償責任。此案的審理不僅有效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回應了老百姓的訴訟期待,也倒逼保險行業完善內部規范,加強保險代理人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提升服務質量,強化責任意識,為營造良好投保環境展現了應有的擔當。
案例五:某保險公司訴王某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3年初,王某通過某金融APP申請借款時,選擇了投保某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借款發放后,王某僅償還部分款項,保險人依約向某銀行支付保險理賠款。某銀行出具《保險理賠確認書》,保險人向王某主張保險理賠款、逾期保費、違約金未果,遂釀成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某金融APP申請借款時,為成功獲取貸款選擇申請投保增信。結合保險人提交的在投保過程中形成的回訪錄音錄像,足以認定王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明確知曉合同權利義務的事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隨著信息化發展,投保方式從“線下”轉為“線上”,新的投保模式也引發針對保險條款的交付、電子合同效力、提示說明義務履行方式等相關爭議。保險機構認真貫徹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網絡投?!翱苫厮莨芾怼币幎?,“雙錄視頻”成為保險人合法合規經營、規范授信審查的有效證明。投保人要理性投保,充分權衡是否投保保證保險增信,審慎簽字,關注免責條款,注重契約精神,誠信履行合同。
案例六:何某訴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9年11月,某建設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項目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20年4月,何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經鑒定為八級傷殘。何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系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具有保險金請求權,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業投保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蘭鐵法院立足建筑團體意外險公眾責任產品屬性,認定未與投保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此案的審理是保險利益原則在建筑施工分包場景中的充分運用,有效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案例七:郭某某等人訴某財產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4年2月15日,被保險人郭某某(美團外賣騎手)在給客戶配送物品途中從樓梯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某為美團眾包配送員,投保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郭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保險理賠事宜均未果,遂訴至法院。
該案中,法官通過簽發律師調查令的方式,調取某公安局的情況說明及公共安全視頻,證明被保險人郭某某在送外賣途中發生意外事故的事實,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郭某某家屬各項損失64萬余元。
【典型意義】新就業形態是指伴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和數字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工作模式?,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對勞動者權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戰。蘭鐵法院以勞動者權益保障作為司法為民的切入點和著力點,通過簽發調查令調取關鍵證據,從而保障新就業形態外賣騎手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案例八:劉某甲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7年6月,劉某乙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兒子劉某甲。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險責任”。2019年5月,劉某乙身故。經鑒定,電子投保確認單、身份證復印件中被保險人處“劉某甲”的簽名非劉某甲本人所寫。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乙在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該合同時,未征得成年子女劉某甲的同意及認可保險金額,劉某甲亦未在投保確認單上簽字,故判決保險合同無效,返還保險費。
【典型意義】實踐中,部分投保人、受益人保險理念、風險意識欠缺,認為“只要買了保險什么都能賠”。為防范道德風險,《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父母為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仍需經成年子女同意。此案對于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投保理念,引導保險人盡到審慎審核義務,意義重大。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亦應根據法律強制性規定,強化審慎核保義務,進一步推動誠信拓展保險業務,從而切實發揮人身保險合同民生保障的作用,促進人身保險市場的良好運行。
案例九:余某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余某某的丈夫魏某某于2013年從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多份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約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魏某某,受益人均為余某某,且魏某某按照保險合同履行了繳費義務。2021年3月,魏某某因醉駕溺亡。余某某提出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五份保險合同條款均明確約定了醉駕屬于免責情形,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發生醉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退還保單現金價值。某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字體加黑加粗,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應予適用。故法院判決駁回余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該案被保險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醉酒駕駛發生意外事故,引發理賠爭議,蘭鐵法院在司法審判中加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考慮到醉駕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損害,以及普通公眾的樸素認知,判決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給社會公眾樹立了正確的價值導向。
案例十:王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司法確認)案
2017年5月,王某為其4歲的孩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人身保險。2018年春節期間,被保險人因患病送往醫院途中死亡,但未對被保險人死因進行確定。后王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雙方產生爭議。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形下,雙方申請蘭州市保險糾紛訴調對接辦公室對此次糾紛進行調解。
經調解,王某與某保險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并提出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經法官對案件進行審查,并在調解協議達成當日,發出了蘭鐵法院首份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
【典型意義】該案是蘭鐵法院利用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化解保險糾紛,并通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首次嘗試。首份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的發出,標志著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正式引入司法確認制度,切實解決了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問題,打通了保險糾紛化解的“最后一公里”,為用好訴調機制,化解社會矛盾提供了具有“蘭鐵經驗”的實踐樣本。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蘭州日報)